機動車交通道路照明標準
(1)我國道路照明設(shè)計標準規(guī)定的各級道路照明標準值見表18-2
表18-2 我國道路照明設(shè)計標準
級別 |
道路類型 |
路面亮度 |
路面照度 |
眩光限制最大初始值TI(%) |
環(huán)境比最小值SR |
|||
平均亮度維持值L(cd/㎡) |
總均勻度最小值U |
縱向均勻度小值U |
平均照度維持值E(1x) |
均勻度最小值U |
||||
Ⅰ |
快速路、主干路(含迎賓路、通向政府機關(guān)和大型公共建筑的主要道路、位于市中心或商業(yè)中心的道路) |
1.5/2.0 |
0.4 |
0.7 |
20/30 |
0.4 |
10 |
0.5 |
Ⅱ |
次干路 |
0.75/1.0 |
0.4 |
0.5 |
10/15 |
0.35 |
10 |
0.5 |
Ⅲ |
支路 |
0.5/0.75 |
0.4 |
— |
8/10 |
0.3 |
15 |
— |
注:1.表中所列的平均照度僅適用于瀝青路面。若系水泥混凝土路面,其平均照度值可相應(yīng)降低約30%。
2.計算路面的平均維持亮度或平均維持照亮時應(yīng)考慮光源種類、燈具防護等級和擦拭周期。
3.表中各項數(shù)值僅適用于干燥路面。
4.表中對每一級道路的平均亮度和平均照度給出了兩檔標準值,斜線的左側(cè)為低檔值,右側(cè)為高檔植。
(2)國際照明委員會的推薦標準。國際照明委員會所推薦的機動車交通道路照明標準是將照明推薦值分為M1、M2、M3、M4、M5五個級別,每個級別的照明規(guī)定見表18-3;使用時根據(jù)道路功能 、交通密度、交通復(fù)雜程度、交通分隔狀況以及交通控制設(shè)施情況等進行選擇,如表18-4所示。
表18-3 CIE規(guī)定的不同類型道路的照明等級
道路描述 |
照明等級 |
雙向車行道之間有中間分車帶分隔、無平面交叉、出入口完全控制、車輛高速行駛的高速路、快速路 交通密度和道路布局復(fù)雜程度 高 中 低 |
M1 M2 M3 |
高速行駛道路、雙向行駛道路 交通控制和不同類型道路使用者分隔狀況 差 好 |
M1 M2 |
重要的城市交通干線、輻射道路、地區(qū)級分流道路 交通控制和不同類型道路使用者分隔狀況 差 好 |
M2 M3 |
不太重要道路的聯(lián)絡(luò)道、局部分流道路、居住區(qū)主要道路 提供直接進出紅線并通向聯(lián)絡(luò)道的道路 交通控制和不同類型道路使用者分隔狀況 差 好 |
M4 M5 |
表18-4 CIE提出的對機動車交通道路照明要求
照明等級 |
應(yīng)用范圍 |
||||
各種道路 |
很少或無交叉口的道路 |
有人行道、但人行道的照明達不到P1~P4級的道路 |
|||
維持的最小平均值L(cd/㎡) |
U最小值 |
T初始最大值百分比(%) |
U最小值 |
SR最小值 |
|
M1 |
2.0 |
0.4 |
10 |
0.7 |
0.5 |
M2 |
1.5 |
0.4 |
10 |
0.7 |
0.5 |
M3 |
1.0 |
0.4 |
10 |
0.5 |
0.5 |
M4 |
0.75 |
0.4 |
15 |
— |
— |
M5 |
0.5 |
0.4 |
15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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